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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912年冬,中華民國臨時政府財政部厘定《國地政費標準》,作為編制經費預算之依據。
1913年冬,北京政府頒布《國地稅法草案》,劃分國家與地方收入范圍,但所指地方包括省、縣在內,省與縣關系不明確。
1927年7月,國民政府公布《劃分國家收入與地方收入標準案》、《國家支出與地方支出標準案》,省、縣設財務局,管理縣地方財務。陸川縣設財務局。
1928年5月,廣西省政府公布《廣西各縣政府組織暫行條例》,縣設財務局,管理縣地方財務,陸川縣設財務局。
1928年,廣西省政府為了增加財政收入,在全省進行清畝。
1934年,遵照國民政府行政院頒布《土地陳報大綱》,廣西開始辦理土地陳報。
1935年7月,國民政府召開第二次全國財政會議,公布《財政收支系統法》,把財政分為中央、省、縣(市)三級,劃分省、縣地方收入范圍?h地方財政體系,自此始有法律的依據。
1937年,國民政府公布《財政收支系統法施行條例》,并定于
1939年5月,陸川縣臨時參議會成立,奉令撤消縣財政監督委員會,有關財政收支之審核權,交給縣臨時參議會。
1940年,新縣制頒布,縣為自治單位,劃分了縣與鄉鎮財政收入。